新科院发〔2021〕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确保学术活动方向正确、内容健康、管理有序,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各单位进行学术交流活动,调动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校学术地位和声誉。
第三条学术交流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散布、传播有反动、消极、淫秽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
第二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的学术活动包括:
(一)由我校主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全国性、地区性学术会议。
(二)我校教师参加的各种校外学术会议。
(三)我校聘请校外专家所作学术报告、学术讲座、学术沙龙等学术交流活动。
(四)我校各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学术讲座、学术沙龙等活动。
第三章 学术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我校主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学术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活动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活动主题有利于我校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队伍发展,并具有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三)活动需组织健全,会议经费获取及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四)申办各种大型会议需提前上报会议背景资料,并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学校对学术活动实行归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举办单位应将拟举办的学术活动提前一周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填写《新疆科技学院学术活动申请审批表》,详细说明活动主题、目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经费、日程安排等情况,经科研处与校党委宣传部审核,并由分管科研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七条按照“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学术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申请获批的内容进行,不得从事与报批内容不符的活动。
第八条学术活动批准后,科研处会同举办单位发布活动预告、活动简报等学术活动信息。
第九条学校邀请国内外专家来校讲学的相关费用(含食宿、用车、讲课费等)按规定标准支出;因科研项目研究需要进行的学术交流活动,相关费用从项目研究经费中支出。
第十条举办部门于活动结束5个工作日内持《新疆科技学院学术活动申请审批表》至财务处办理财务手续,申请费用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举办的学术活动需申请费用的,由科研处提出申请,报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审签后,由科研处至财务处申请费用执行。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室、财务处、科研处等部门负责对学术活动费用的申请与发放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巧立名目、擅自扩大发放范围等行为的部门和个人,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章 学术活动的推介
第十三条各举办单位在学术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科研处报送以下材料:
1.学术活动新闻报道文稿的电子文档;
2.学术活动PPT、照片、影像、录音等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此文件精神不一致的,按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