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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26浏览次数:0

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


国科发监〔2022〕2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科技部会同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科 技 部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中 科 院    
社 科 院    
工 程 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    
国防科工局    
中国科协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2年8月25日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