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学院教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我院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与学院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因事、因病等不能上班的人员,必须事先书面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条 教职工因私事请假 1天(含1天)以内的,由各党总支副书记审批;请假时间半天以内的,各部门负责人审核,经主要院领导批准同意后,须报综合办公室备案方可履行请假手续。学院领导干部请假由组织部按规定办理。
第四条 请假的教职工在假期届满以后,必须按时到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得到批准后方可续假。教职工请假期满或提前回校工作,应及时到所在部门和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条 综合办公室是教职工考勤的管理部门,负责学院全体教职工考勤制度的执行监督及情况汇总,各教研室、科室对违反考勤制度的人员提出处理建议,由党总支审核后,报请学校人事处做出处理决定。每月考勤结果在次月1日前全院通报。
第六条 考勤是教职工薪资计发、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解聘、晋升晋级、调资等重要依据之一,考勤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如部门负责人隐瞒包庇,参与弄虚作假,一经查明,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外,还须问责部门负责人。
第二章 请假管理
第七条 请假类别
(一)事假
1.教职工处理个人事务,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如确有急事须履行请假手续,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呈报,获得批准并妥善安排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教职工请事假每年不得超过30天(含30天)。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的,须持当地社保中心指定的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履行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后按照病假处理;因突发疾病未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待病情缓解时,需补办请假手续。
2.如教职工患大病或重病需连续治疗、休养超过 1 个月的,须持当地社保中心指定的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经学院领导批准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医疗期;医疗期满后不能复岗工作的,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教职工因病必须到外省、市治疗时,须当地社保中心指定的定点医院提出意见,报社保中心及学院人事处备案,方可办理转院手续。
(三)婚、丧假、产假、护理假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在学院备案。
第八条 假期计算
病假、产假、护理假、婚丧假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计算;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注:如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最新的请假规定,则按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章 旷工及处理
第十条 旷工及处理
(一)教职工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1天旷工计算。
1. 迟到、早退:教职工晚于学院规定的上班时间15分钟以内到岗者视为迟到;在学院规定的下班时间之前30分钟内擅自离岗者视为早退;
2. 1-15分钟以内的迟到按1次计,迟到超过15分钟1次视为 2次;早退按次计。
3. 教师上课时迟到和早退按新疆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二)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岗、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且逾期未返工作岗位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三)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请假理由不符合实际情形的,一经查明,按旷工处理。
(四)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调动报到时间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五)借用人员已满借调时间,不履行手续又不回校上班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六)旷工1天扣除2天的月薪。
旷工扣款 =月薪 /21.75天× 2×旷工天数
(七)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含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含30个)工作日的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开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部门、科室要加强教职工的劳动纪律教育与日常管理,严格平时考勤、考核、请假和作息制度。
第十二条 全体教职工必须身先垂范,严守纪律。正常工作时间,实行上班打卡制,有事有病履行请假手续,无事按时上下班;必须按时签到上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二条 除紧急事故或不得已情况外,各类会议原则上不予请假。如确需请假,按事假半天对待。
第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排名中,对各类请假或旷工人员,按请假和旷工时间的多少,在考评结果中扣除相应分值;对出全勤的教职工在年终考评中给予适量加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